学位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及《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院发学位字[2009]59号文件),为确保我所学位授予质量,加强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一般由所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所长担任。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中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不能少于三分之二。委员由所长提名,所务会审核通过,报中国科学院和研究生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条 学位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与所行政班子任期相同。
第三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 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二) 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 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 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 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六) 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 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位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有效。表决结果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部为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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