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党委工作条例》的精神,为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搞好我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我所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所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科院办院方针,坚持研究所的社会主义方向,与所长共同管理好研究所,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按党的组织规定,我所设立党的委员会。所党委一般由9人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原则上与行政领导同步换届。所党委委员的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四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我所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围绕院、所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支持所长与行政领导集体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所长负责制,保证所长负责制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确保研究所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第七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规定和任免程序,对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党委集体讨论后,再提交所务会议集体决定,由所长任免。对拟任免的党群中层干部,在征求所长意见后,党委研究决定并任免。
第八条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加强我所党的建设。
1.讨论制定我所党的建设的规划和措施,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2.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增进班子的团结,提高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党委委员分工联系党支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教育党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及我所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领导党支部围绕我所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抓好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的培训,组织党支部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6.做好经常性的组织发展工作,注重在青年科技人员、管理骨干和研究生中发展党员。
第九条 领导我所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具体负责创新文化建设工作。
1.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党政工青妇各有重点、相互配合的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工作实践中去。
2.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纪律的教育,组织职工开展爱国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围绕改革、创新、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带领全所职工努力完成我所的各项工作任务。
4.具体负责创新文化建设的组织与实施,制定创新文化建设规划,形成全员参与、全方位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十条 领导所纪律检查委员会,支持所纪委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能,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第十一条 领导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知识分子政策和侨务政策,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成员、知识分子的作用。
第十三条 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承担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召集或主持。
所党委会议的议题、召开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准备。
所党委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或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会议前三天通知各委员。
第十五条 所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所党委会做出的重要决定应及时向不能到会的委员通报。
第十六条 对党内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会在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应广泛征求意见。党委成员应深入基层,坚持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掌握新问题,为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作好准备。
第十八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与会同志的意见,必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如有重大分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表决,待充分听取意见后,下一次会议再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包括:
1.讨论决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我所贯彻落实的措施和方法。
2.讨论制定所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的规划,以及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3.参与所改革、创新、发展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和批准职代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大事项,审批群众组织的负责人。
5.审议和批准党委的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要点等重要文件。
6.讨论决定党支部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审批各党支部的设置和调整方案;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副书记、书记;审批非党积极分子新党员入党和预备党员转正。
7.讨论审定所级、以及推荐上报上级评选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名单;讨论审定所级、以及推荐上报的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8.研究讨论所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问题。
9.讨论审议所党委换届选举的有关事项并作出相应决议。
10.讨论决定所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所纪委呈报的违纪党员的处理决定。
11.讨论制定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制度措施。
12.其他需要所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宜于公开的,在做出决议后及时公布;党委办公室要及时跟踪落实情况,保证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五章 文件签批
第二十一条 凡以党委名义印发涉及全所党组织的方针政策以及其它重大问题的文件,必须经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书记审核签发;一般日常性工作文件由党委其他负责人审核签发。
第六章 组织原则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委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权范围之内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均需提交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如遇突发性事件或因特殊情况来不及集体讨论,但又必须立即作出决定时,有关党委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果断处置,但事后必须向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委成员代表所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或以党委名义发表的重要文章,应事先经党委会审议;如作为党委文件印发,应交党委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党委成员应分工明确;凡是党委决定的事情,党委各成员都要按照各自的分工,积极主动地去贯彻落实,大胆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对党委会的决定,党委成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可向党委反映,在党委内部提出讨论,但在党委会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党委决定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六条 正确处理好党委成员之间的关系。所党委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党委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党委会的威信,做到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要发挥集体的作用;党委成员要积极配合书记工作,顾全大局,加强沟通,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谅解,共同搞好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委成员要严格保守党的秘密。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除经批准在党内传达或公开发布的以外,与会同志都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在党委会以外的范围传播扩散。
第七章 党内监督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科院“依法办院、以德兴院”方略,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纪守法。
第二十九条 切实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所纪委、党支部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是我所党风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所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我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内监督、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我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所党委负责解释。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