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科研用房占用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目的与依据
第一条 随着农业技术中心科研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科研队伍的不断壮大,现有科研用房总量已经明显不足。由于历史原因,各学科组占用各类科研用房面积不均,影响了一些学科组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相对公平、合理地调配科研用房,提升科研用房的利用效率,促进科研用房有序流转,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实施全成本核算的文件精神,参照长春所区的做法,结合我中心发展的实际,本着实验室和办公室标准内按定价收费、超过标准加倍收费、其它科研用房固定收费的原则,由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分配、管理和收费等相关工作,科研计划和财务处负责费用摊销和扣款工作。
第二章 用房计费标准和收取范围
第三条 办公室用房标准
1、学科组长、研究员(在所内工作):26m2/人;
2、副研究员(在所内工作):15m2/人;
3、博士后及其他科技人员(不含项目聘用人员):12m2/人;
4、研究生(以人事教育处认定为准):8m2/人。
第四条 实验室用房标准
1、学科组长、研究员(在所内工作):26m2/人;
2、博士后及其他科技人员(不含项目聘用人员):15m2/人;
3、研究生(以人事教育处认定为准):10m2/人。
第五条 各学科组使用的办公室、实验室、车库、仓库等。
第三章 科研用房统计方法
第六条 办公室及实验室计费面积以学科组为单位进行统计。学科组每位成员(包括博士后、博士、硕士研究生,下同)的用房标准进行累加,为每个学科组的办公室和实验室标准面积;学科组每位成员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累加,为每个学科组占用办公室和实验室的实际面积。
第七条 可供科研使用的车库、仓库和网格库采用固定收费模式。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办公室收费标准,按标准内和超标准分段累加收取占用费。
1. 标准内:每平方米10元/月。
2. 超标准:
(1)在5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20元/月;
(2)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30元/月。
(3)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40元/月。
第九条 实验室收费标准,按标准内和超标准分段累加收取占用费。
1. 标准内:每平方米15元/月;
2. 超标准:
(1)在30平方米以内的:每平方米30元/月;
(2)3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60元/月;
(3)在6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90元/月。
第十条 科研用车库费用的计取依据是按照实验室标准内收费的一半乘以面积计算得出。可供科研使用的车库为1、2、3号及8号(车库房间号参考附图)。1、2、3号库每个库的面积为38平方米,每年固定费用为3420元。8号库为套间,面积为68平方米,每年固定费用为6120元。
第十一条 仓库费用计取依据是按照实验室标准内收费的三分之一乘以面积计算得出。可供科研使用的仓库为1号至6号(仓库房间号参考附图),每个库的面积为26平方米,每年固定费用为1560元。
第十二条 网格库费用计取依据是每平方米4元/月乘以面积计算得出。可供科研使用的网格库为1号至4号(网格库标号顺序参考附图),每个库的面积为9平方米,每年固定费用为432元。
第五章 回聘人员用房规定
第十三条 退休回聘正高级人员办公室、实验室的分配规定。
1、办公室分配享有和在职正高级人员同等待遇,可向服务中心申请独立办公室,由服务中心根据当时办公室实际占用情况安排分配事宜。
2、实验室由学科组长根据组内情况自行调节。
3、回聘协议结束后,不再保留单独办公室,学科组组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房屋占用费采用预收方式按年收取。截至每年3月31日完成当年费用收取,科研人员和研究生人数按上一年度计算。中间出现增减变化,根据增减面积和相关条款规定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科研用房(包括办公室、实验室、车库、仓库等)以学科级别为单位计算,统一收费。
第十六条 跨学科组共用一间科研用房时,按实际使用面积分割计算。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由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如因单位实际情况变化修订新的规定,应遵循最新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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