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紧急通知
各部门负责人、课题组长: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17-2019年支出规划和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6〕79号)中政
府采购预算编报要求,各部门应在编报2017年部门预算(一上)时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现就2017年政府采购
预算编报工作要求及说明如下:
一、编报范围
各部门使用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拨款及其他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
采购限额标准(单价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应当纳入2017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范围。
二、编报要求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部门预算的要求,对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
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支出,各部门必须编报新增资产配置
预算。
本预算表中办公用房,按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填报,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的标准。业务用房,按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
填报。购置车辆、租用土地房屋、购置设备,要通过部门预算系统填报详细说明,未填报说明的,财政部不予批
准。
1. 编报车辆购置预算
(1)编报部门预算(一上)时,各部门应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
规定,严格控制车辆购置数量和经费,原则上不允许新增购置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车辆的,在填报车辆购置预算的
同时,应将计划报废的车辆在“2017年计划处置数量”中填列。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严格按照财政部下达的
“一下”控制数编报车辆购置预算。
(2)车辆政府采购预算,按车辆购置价格、车辆购置税(按车辆购置价格×10%计算)及其他相关支出填列。
轿车政府采购预算不能超过20万元。车辆保险费不作为车辆购置费,应纳入公务用车运行费。
2.编报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预算
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预算,应与部门预算系统中2017年二级项目挂钩。
3.编报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预算
(1)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预算,应与部门预算系统中2017年二级
项目挂钩。编报部门预算(一上)时,未下达项目的设备不报,待部门预算(二上)下达时上报。
(2)对于中央财政拨款支持的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各部门应按照《中国科学院条件保障与财
务局关于做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的通知》(条财字〔2014〕19号),于2016年7月15日前将联合评议
申报材料报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科技条件处。
4.编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各部门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要求,认真梳理为保障本部门自身
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按照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认真填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应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
三、上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请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认真组织填报附件中的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并务必于7月18日下班前将电子版反馈至
综合办公室。
附件: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联系人:苏永成 联系电话:18545008736 联系信箱:suyc@iga.ac.cn
综合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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