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通知
所属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中央部门2022-2024年支出规划和202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21〕65号)有关要求,各部门应在编报2022年部门预算(一上)时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在编报2022年部门预算(二上)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为了做好我所2022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要求: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
各部门使用纳入2022年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会议服务,应当纳入 2022年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报范围。
(二)提高对政府采购预算工作重要性认识
各部门要提高对政府采购预算工作重要性认识。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应以政府采购预算为依据。各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约束,做到预算、计划和执行有效衔接,确保采购计划、采购行为按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和数额执行,不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率。
(三)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使用纳入2022年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会议服务,各部门必须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未按要求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的,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工作,结合本研究所工作实际需要、存量资产情况,根据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对采购需求进行充分论证,按照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采购需求,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二、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要求
(一)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报预算的要求,对使用纳入2022年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车辆,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以及购置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支出,各部门必须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二)高度重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工作,新增资产配置要与预算安排衔接起来,结合存量资产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各部门应注意在编制部门预算(一上)时提足新增资产预算数量需求,避免编制部门预算(二上)时因部门预算(一上)未报足新增资产预算数量,导致无法申请新增资产预算数量。
(三)按规定口径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新增增产配置预算表中办公用房,按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填报,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的标准。业务用房,按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填报。
新增增产配置预算表中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的分类,按2010 版国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执行,即按院 ARP 固定资产分类执行。
1.编报车辆购置预算。
(1)各部门应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中“取消一般公务用车”的规定,严格控制车辆购置数量和经费,原则上不允许新增购置公务用车。更新购置车辆的,在填报车辆购置预算的同时,应将计划报废的车辆在“2022 年计划处置数量”中填列。
(2)申请购置车型要符合国家及院有关车辆管理政策及制度规定。各部门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除特殊需求外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非业务用车不得配备越野车型。工作用车应优先配备新能源汽车,其它使用性质车辆具备条件的,也应配备新能源汽车。
(3)车辆购置预算包括车辆购置价格、车辆购置税及其他相关支出。车辆配备标准按《中国科学院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9〕3号)执行。车辆保险费不作为车辆购置费,应纳入公务用车运行费。
2.编报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预算。
编报部门预算(一上)时,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编报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预算。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租用土地、办公用房、业务用房面积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
3.编报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预算。
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购置预算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一上)。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应将改善科研条件专项经费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费涉及的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仪器设备购置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二上)。编报部门预算(二上)时,不得突破财政部下达的“一下”控制数。
三、上报时间及方式
各部门务必于8月11日下班前通过邮箱上报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及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无需上报纸质报表。联系人:苏永成 suyc@iga.ac.cn
附件: 土地资产明细表、房屋资产明细表、设备资产明细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
综合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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